▍保險效力 ▍
一、 國民年金保險效力,從符合加保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到喪失加保資格的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如果死亡,則至其死亡當日終止。
二、 被保險人於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之加保、退保當月,如非全月加保,則當月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及軍保期間,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例如勞保於10月20日加保至月底,則10月1日至19日應參加國民年金;如勞保於10月5日退保即未再加保,則10月6日至31日應參加國民年金。
三、 國民年金保險不設投保單位,直接以被保險人為對象,由本局向各相關主管機關索取資料,將符合加保資格者逕予納保、主動計算保險費及寄發繳款單;被保險人無須辦理加、退保手續,俟收到保險費繳款單後,再於繳款單所載之期限內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