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費 ▍
月投保金額及保險費率
一、 月投保金額 國民年金施行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於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
二、 保險費率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
一、 保險費由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下列比率負擔:
(一) 被保險人為低收入戶 由政府全額負擔(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10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政府負擔65%)。
(二) 被保險人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 1.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則被保險人自付30%,政府負擔70%(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70%;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35%,縣(市)政府負擔35%)。 2. 以被保險人之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如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則被保險人自付45%,政府負擔55%(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負擔55%;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縣(市)政府負擔27.5%)。
(三) 被保險人為符合法定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證明者
1. 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100%。
2. 中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3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70%。
3. 輕度身心障礙者,由被保險人自付45%,中央主管機關負擔27.5%,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負擔27.5%。
(四) 其餘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0%,中央主管機關負擔40%。
二、 保險費負擔比率及金額表 (以國民年金施行第1年,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費率6.5%為例,計算保險費金額)
備註:低收入戶、所得未達一定標準及身心障礙之等級,均由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認定。
保險費計費方式
一、計算公式
被保險人自付保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比率
政府應負擔保費 =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被保險人自付保費
二、保險費之計算,自被保險人保險效力開始之當月起至保險效力停止或終止之當月止,均全月計算(保險年資也算全月)。
三、被保險人之保險費,以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入。
四、保險費由本局按雙月計算(每2個月為1期)。
五、被保險人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資格至年滿65歲時為止,故保險費僅計收至年滿65歲當月,65歲以後均不需再繳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