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簡介保險年資被保險人保險效力 保險費 給付業務Q&A

     ▍Q&A ▍

    總則

    一、 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 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 什麼是國民年金?

    答: 國民年金是政府開辦的一種社會保險,主要是將沒有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的25歲以上未滿65歲國民納入投保,給予老年、身心障礙及遺屬年金給付,並整合現有的敬老及原住民津貼。

     

    三、 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 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四、 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答: 國民年金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本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五、 對於本局核定國民年金案件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答: 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本局核定不服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填具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本局向內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申請審議。

     

    被保險人及效力

    一、 國民年金保險的適用對象為何?

    答: 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的國民,如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的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為被保險人:

     

    1. 未曾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2.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

    3. 在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以後至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者。

     

    二、 有工作的人,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有工作的人,如果已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軍保任一保險者,就不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如果未參加任何保險,而且年齡在25歲以上未滿65歲間,就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三、 我在五人以下公司上班,未參加勞保,只參加就業保險者,是否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雖然有工作,但因沒有參加勞保,所以還是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四、 可否將勞保退保,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勞保是在職強制保險,如仍在職工作,就不可以將勞保退保,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五、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雖然開辦前已領過勞保老年給付,只要開辦時尚未滿65歲,而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仍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六、 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如勞保年資未達15年,而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及軍保退伍給付,在65歲前均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七、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如再參加勞保職業災害保險,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參加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者,是否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乙節,因事涉國民年金法政策事項,已由主管機關審慎研議中,並將明定於施行細則。

     

    八、 公教人員退休後,可否參加國民年金?

    答: 公教人員退休後,如已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依規定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九、 退伍軍人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軍人退伍後,如已領取軍人保險退伍給付,依規定不能再參加國民年金。

     

    十、 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外籍配偶未取得本國籍前,不能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必須等到在國內設有戶籍,而且符合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等規定,才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一、 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國民年金為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為使未正式進入職場的國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參加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都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十二、 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失業者因沒有勞保、農保、公教保或軍保保障,基本上係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十三、 已參加農保者,是否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

    1. 為確保農保被保險人權益不會因為國民年金開辦而受到影響,國民年金法於97年7月修正通過後,農保被保險人仍維持現狀參加農保,相關的喪葬、殘廢、生育等給付也依照原有的制度。惟農民在參加農保之期間,因已享有農保之保障,將不能同時參加國保。

    2. 不再從事農業工作者,自農保退保後,如未再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符合國保加保規定者,仍應參加國保。

     

    十四、 符合參加國民年金者,是否需向本局申報加保?

    答: 不用,本局會依據戶政資料,將年滿25歲未滿65歲國民,排除不符合加保規定者,按雙月寄發繳款單,主動納保。

     

    十五、 國民年金是強制加保嗎?可否不參加?

    答: 凡符合國民年金加保規定的人,均應強制參加。

     

    十六、 國民年金的保險效力從何時開始?到何時結束?

    答: 國民年金保險的保險效力從符合加保資格的當日零時開始,到喪失加保資格的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如果死亡,則至其死亡當日終止。

     

    保險費

    一、 國民年金的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 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則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是否達5%,再依該成長率調整。

     

    二、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率為何?

    答: 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即為7%),以後每2年調高0.5%,到最高上限12%為止。但保險基金餘額足以支付未來20年保險給付時,不予調高。

     

    三、 國民年金的保險費如何計算?被保險人要負擔多少保險費?

    答: 1. 一般國民每月應負擔的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自付比率60%,依此公式計算,被保險人第1年每個月應自付的保險費為674元(17,280元×費率6.5%×60%),另外由政府補助449元(17,280元×費率6.5%-被保險人自付保險費674元)。

    2. 低收入戶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由政府全額補助。又其他經濟弱勢的被保險人,政府也給予較高的補助比率,以減輕其保費負擔。

     

    四、 保險費要繳多久才可以領老年年金?

    答: 保險費繳到65歲為止,年滿65歲就可以請領老年年金。

     

    五、 勞保在月中加保或退保時,當月是否須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保費如何計算?

    答: 勞保在月中加保或月中退保時,當月份會有一段期間没有參加軍、公教或勞保,因此在當月份未參加軍、公教或勞保期間,應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以獲得健全保障。而國民年金保險費是從保險效力開始當月計收至保險效力停止當月,不論當月加保幾天,都以全月計算(保險年資也算全月)。

     

    六、 保險費繳款單什麼時候寄發?繳納期限為何?

    答: 國保保險費是採雙月計算,由本局於次月底前開具繳款單,按被保險人戶籍地址寄發,被保險人必須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本局指定的方式繳納。例如:國保97年10月1日開辦,本局於同年12月底寄發繳款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繳納。

     

    七、 如何繳納國民年金保險費?

    答: 國民年金保險不設投保單位,直接以被保險人為對象,由本局按雙月計算保險費,主動寄發繳款單。為方便被保險人繳費,目前已規劃金融機構代收、轉帳代繳及便利商店代收等多元化的繳費方式。

     

    八、 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會不會收滯納金或利息?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也就是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所以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利息的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九、 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的義務,所以家庭主婦參加國保期間,其配偶應負連帶繳費的義務,如屆期仍未繳納者,會處罰配偶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

     

    十、 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 1. 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 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 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十一、 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 被保險人只能申請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併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不能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也不能併入計算。但如有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情形,仍可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如: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47歲的被保險人,如果到65歲時都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的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的保險費不能請求補繳,年資也不能併入計算。

     

    十二、 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 1. 逾期繳納保險費的期間應加計利息。

    2. 國保的保險年資是按實際繳納保險費的月數計算,不繳納保險費就沒有保險年資。

    3. 在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前,如發生保險事故,本局會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4.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或發生保險事故前一年期間,有保險費應繳納而未繳納之情形,即無法享有老年年金之擇優計給及身心障礙年金之基本保障。

    5.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經本局以書面通知,屆期仍不為被保險人繳納保險費及利息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十三、 保險年資要如何計算?

    答: 保險年資係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繳納保險費之合計期間;其未滿一年者,依實際繳納保險費月數按比例計算。又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參加本保險者,其保險年資應予併計。但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

     

    保險給付通則

    一、 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 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

     

    二、 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答: 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制內。

     

    三、 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 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四、 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 不可以,因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五、 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 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六、 本局或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 本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內政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七、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置?

    答: 本局可限期令其補正,不接受查證或未依規定補正,本局不負發給給付之責任。

     

    八、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否加以查證?

    答: 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九、 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或誤領情形,本局會如何處理?

    答: 1. 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 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本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本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十、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應如何辦理?

    答: 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十一、 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 請領人在領取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期間,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為符合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資格需要(例如:為保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得另行填具國民年金保險減領給付申請書,於申請減領始期之當月前向本局辦理減領保險給付;該申請以1年1次為限,減領期間至少1年;每月減領金額應相同(減領金額最低為新台幣100元,並以百元為單位),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又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後,不得任意請求撤銷或變更減領金額。但領取之保險給付金額或社會福利津貼領取條件變動,致其有無須減領情形者,不在此限。

     

    十二、 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除喪葬給付外,保險人不予保險給付。

     

    十三、 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 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十四、 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 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十五、 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時,應如何辦理?

    答: 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十六、 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 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十七、 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 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被保險人、受益人、領取人或繼承人應受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十八、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 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雖已整併入國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十九、 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者,是否適用國民年金法有關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之相關規定?

    答: 不適用,原領取敬老津貼者係改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依國民年金法規定,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請領人,並未繳納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不適用該法之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等相關規定。

     

    老年年金給付

    一、 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 年滿65歲。

     

    二、 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 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三、 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 1. 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0.65%)+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不得選擇上述A式發給,僅得以B式計給:

    (1) 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指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10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指64歲至65歲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指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及軍人保險退伍給付)。惟民國98年1月1日勞工保險年金制度實施前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國民年金法施行後15年內(即至民國112年9月30日止),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者,不在此限。但領取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者,不得以上述A式計給。

    例: 1. 參加國保35年:

    a.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35年×0.65%+3,000元=6,931元

    b.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35年×1.3%=7,862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元

    2. 參加國保11年:

    a.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1年×0.65%+3,000元=4,236元

    b.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11年×1.3%=2,471元

    →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236元

    3. 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a.依A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8年×0.65%+3,000元=3,899元

    b.依B式計算:每月可領:17,280元×8年×1.3%=1,797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3,899元

     

    四、 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 現為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或曾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者,於年滿65歲時,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自符合條件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止。

     

    五、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 已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不予退保並持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身心障礙年金前之國民年金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六、 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答: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 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七、 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 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 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 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

     

    八、 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如何請領?

    答: 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之。

     

    九、 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1. 暫時維持現制,年滿55歲之原住民,如無下列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為止。

    (1) 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 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 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6)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7)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 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原住民委員會每5年檢討1次。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一、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 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二、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 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2. 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三、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需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所謂「無工作能力」應如何認定?

    答: 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係指由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經本局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及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四、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年金給付從何時開始核發?

    答: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經本局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應自其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死亡當月為止。

     

    五、 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身心障礙年金?

    答: 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六、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 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因傷病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者,如無下列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 有欠繳保險費逾10年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 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例: 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0年×1.3%=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4,000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35年×1.3%=7,862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7,862元

     

    七、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年資應如何計算?

    答: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國民年金保險年資,應計算至經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之當月為止,另其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仍然依規定繼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繼續參加本保險之保險年資,併入其老年年金給付計算。

     

    八、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如同時具有國民年金保險及勞工保險、農民健康保險之年資,應如何計算給付金額?

    答: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如同時具有勞保年資(惟不包括領取勞保終身不能從事工作項目殘廢給付前之年資及老年給付之年資),得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算年金金額後合併發給:

    1. 勞保年資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相關規定發給年金金額。

    2. 國保年資與勞保年資分別計算年金金額併計後如不足基本保障4,000元,且無排除情形,則按4,000元發給。

     

    九、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者,如以前有勞保年資,如何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答: 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分別計算合併發給。

    例:參加國保20年後,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前曾參加勞保年資5年,勞保平均投保薪資為30,000元。

    →國保年資可領:17,280元×20年×1.3%=4,493元 。

    →勞保年資可領:30,000元×5年×1.55%=2,325元 。

     

    →所以合併發給:4,493元+2,325元=6,818元。

     

    十、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及年金給付金額為何?

    答: 同時符合下列情形者,每月發給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1. 被保險人於首次參加國保前,已領有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且經各直轄市或縣(市)衛生局指定之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者。

    2.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

    3. 無下列情事之一:

    (1)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十一、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是否需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答: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所領身心障礙手冊之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外,其餘均須於身心障礙手冊效期屆滿前再查核身心障礙程度,如未依規定辦理則暫時停止核發。

     

    十二、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經本局通知複檢,所需之複檢費用應由誰負擔?

    答: 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支付。

     

    十三、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如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等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 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等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十四、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是否會停止核發年金給付?

    答: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如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應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十五、 本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否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 本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所需費用應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十六、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得否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答: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十七、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65歲是否可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者,於年滿65歲得改領老年年金給付,其請領身心障礙年金前之年資,及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期間繼續參加本保險之年資,應併入其老年年金給付計算。

     

    喪葬給付

    一、 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於參加國民年金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可發給喪葬給付。

     

    二、 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答: 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三、 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 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四、 喪葬給付發給對象為何?

    答: 由支出殯喪費之人領取之,並以1人請領為限。

     

    五、 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答: 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請,本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六、 領取老年年金給付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可否請領喪葬給付?

    答: 不可以。

     

    遺屬年金給付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不幸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如其當序遺屬符合請領條件,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二、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 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2. 父母。 (第2順位)

    3. 祖父母。 (第3順位)

    4. 孫子女。 (第4順位)

    5. 兄弟、姊妹。 (第5順位)

     

    三、 遺屬年金由第1順位請領時,第2順位可否再請領?

    答: 不可以,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領,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喪失請領條件或放棄請領時,後順序之遺屬亦不得請領。

    例: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次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亦不得再申領。

     

    四、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 先判斷以何種身份請領:

    (1) 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保險年資×1.3%)

    (2) 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被保險人於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期間死亡,雖仍為本法之被保險人,其遺屬請領遺屬年金之給付標準,應依此項計算。但身心障礙年金給付金額,不包括併計勞工保險年資部分之金額)

    2. 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3.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者):

    17,280元×30年×1.3%=6,739元

    →每月可領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者):

    6,336元÷2=3,168元

    →每月可領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者):

    17,280元×35年×1.3%×(1+50%)=11,794元

    →每月可領11,794元

     

    五、 計算遺屬年金之遺屬人數,應如何認定?

    答: 計算遺屬年金之遺屬人數,係以申請後經審查符合請領資格及條件之受益人為準。

     

    六、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成年或為禁治產人時,應如何辦理?

    答: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未成年或為禁治產人時,應由法定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但未成年而已結婚者,不在此限。

     

    七、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1)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2)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扶養之子女須 未成年或 無謀生能力或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無謀生能力。

    2.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 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八、 遺屬年金給付之「無謀生能力」應如何認定?

    答: 以「無謀生能力」申請年金者,應符合下列其中之一項條件:

    1. 符合領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且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

    2. 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九、 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答: 1. 配偶再婚。

    2. 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 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 失蹤。

     

    十、 請領遺屬年金給付停止發給之原因消滅時,如何辦理恢復發給?

    答: 遺屬年金給付停止發給之原因消滅後,遺屬應檢具證明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之文件,申請恢復發給。

     

    十一、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致其遺屬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遺屬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申領?

    答: 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十二、 請領遺屬年金者,具有受領2種以上之遺屬年金資格(例如父母雙亡)時,可否同時申領?

    答: 不可以,僅能擇一請領。

     

    十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可否由被保險人指定?

    答: 不可以,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應依國民年金保險法規定之順序及條件辦理。

     

    十四、 被保險人死亡當時,如遺屬尚未達請領之年齡,可否於屆齡後再提出申請?

    答: 可以,遺屬如尚未達請領之年齡,應俟其年齡屆滿,符合請領條件時再提出申領。

     

    十五、 遺屬年金給付之受益人如已拋棄繼承,可否申領遺屬年金給付?

    答: 可以,受益人仍可依國民年金保險法之規定申請遺屬年金給付。

     

    十六、 同一順位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如何辦理?

    答: 同一順位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應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並由代表請領人提出協議證明書。逾期未能提出者,視為未能協議,則本局即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十七、 領取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死亡,可否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答: 不可以。

     

    保險基金及經費

    一、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為何?

    答: 1. 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2. 保險費收入。

    3. 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 利息及罰鍰收入。

    5. 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 其他收入。

     

    二、 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答: 依序由下列來源籌措支應;其有結餘時,應作為以後年度中央政府責任準備:

    1. 首先以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支應。

    2. 如有不足,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

    3. 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撥補。

     

    三、 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答: 本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編列經費上限,且該經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負擔,而非由保險基金支付。

     

    四、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答: 國民年金之基金除國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五、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答: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由本局運用,為使該基金之運用更為靈活,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過,本局亦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六、 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答: 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罰則

    一、 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答: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時,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二、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本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三、 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答: 由本局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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